当前位置: 苍鹰 >> 苍鹰的种类 >> 解救苍鹰违法买卖野生动物胆儿太肥最江
当执法人员解开绑爪的链绳
揭开蒙眼的黑布
这只重获新生的苍鹰
才得以在救助站振翅腾飞
……
日前
江阴法院判决一起
非法买卖野生动物案
被告人葛某某于年9月以人民币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苍鹰一只饲养于家中。同年12月12日,被告人葛某某欲将苍鹰出售遂又在网络QQ群内发布出售信息,与钱某某以人民币元的价格谈妥并约定年12月17日交货。17日当日,镇江市丹徒区森林警察大队根据线索在现场将被告人葛某某抓获并扣押苍鹰、木盒、手套、驯鹰脚链绳等物。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葛某某出售的动物为苍鹰,属于隼形目鹰科其他鹰类,被列入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农业部1号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涉案苍鹰现寄养于镇江市丹徒区开心动物园动物救助站。
被告人葛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收购、出售列入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苍鹰,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葛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葛某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适用缓刑。
审判结果
一、被告人葛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评析
野生动物是非常珍贵的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科学、历史、美学、文化等价值,其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我国野生动物种类丰富,国家一直加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平衡、危害了生物多样性。人类与其他物种共有一个地球,只有和谐共处,才能享有更安全、更繁荣的未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不仅是保护当代人的生存环境,更是保障子孙后代的美好未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收购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购、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