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鹰

最高获刑十年六个月唐山中院发布5起典型

发布时间:2022/12/9 20:38:39   

「本文来源:唐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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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唐山中院召开“服务保障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年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01

年6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张某哲、王某彬、王某鑫组织人员在滦州市榛子镇狼窝铺村北宏晟采石厂附近非法开采矿石,销售数额为人民币元。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张某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王某彬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王某鑫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追缴被告人张某哲、王某彬、王某鑫非法所得人民币元。

02

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峰使用弹弓、头灯等工具在玉田县潮洛窝乡小赵官庄扬水站南侧的树林内猎杀凤头蜂鹰8只。后被告人王某峰经被告人孙玉强联系,在被告人张某成的帮助下,将其非法猎杀的8只凤头蜂鹰以每只人民币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袁某光(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峰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元。

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马某全使用弩、头灯等工具在玉田县散水头镇戴家桥村西养鸡场附近的树林内猎杀凤头蜂鹰10只,后分两次以每只人民币元的价格将猎杀的凤头蜂鹰非法出售给袁某光(另案处理),共计获利人民币0元。

年10月初,被告人齐某得以人民币元的价格从袁某光(另案处理)处购买凤头蜂鹰1只。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柳某国以人民币元的价格从袁某光(另案处理)处购买凤头蜂鹰1只,后将其加工并以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元。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宇以每只人民币元的价格从袁某光处购买凤头蜂鹰2只。

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涉案凤头蜂鹰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另查明,年3月6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按公安机关的安排给被告人王某峰打电话。同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判决:

对被告人马某全违法所得人民币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作案工具弩一个、头灯一个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对被告人王某峰违法所得人民币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作案工具弹弓一个、头灯一个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对被告人柳某国违法所得人民币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马某全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被告人王某峰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被告人张某成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0元。被告人孙某强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0元。被告人王某宇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被告人柳某国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被告人齐某得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03

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袁某光分别从张某成(另案处理)处非法收购8只凤头蜂鹰,从马某全(另案处理)处非法收购10只凤头蜂鹰。年11月19日,被告人袁某光将收购的其中11只凤头蜂鹰以人民币9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单某松,另有6只凤头蜂鹰出售给他人。

年11月至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国非法在辽宁省凌源市等地集市和尹某国(另案处理)手中大量收购雕鸮、苍鹰、草兔、豹猫等野生动物。被告人王某国将收购的8只雕鸮、7只苍鹰和3只豹猫、70余对雉鸡、余只草兔以人民币2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袁某光。年1月7日,被告人袁某光、刘某芹将收购的其中7只雕鸮、7只苍鹰以人民币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单某松。

经鉴定,凤头蜂鹰、雕鸮、苍鹰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草兔、豹猫、雉鸡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

年2月19日被告人袁某光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袁某光到案后,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马某全、张某成。

被告人袁某光非法获利人民币余元,被告人王某国非法获利人民币余元。

法院判决:

对被告人袁某光违法所得人民币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对被告人王某国违法所得人民币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野生动物死体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袁某光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已缴纳)。被告人单某松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被告人王某国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被告人刘某芹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元(已缴纳)。

04

年至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林承包唐山市丰润区泉河头镇古石城村东北方向“东沟”等土地,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自己或雇佣他人操作装载机非法采砂。经河北省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鉴定,丰润区泉河头镇古石城村东北1号、2号、3号-1采坑处河砂为建筑用砂(特细砂)。经唐山市中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勘测,被告人吴某林沙坑挖方量为.37立方米。

经唐山市丰润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吴某林在唐山市丰润区泉河头镇古石城村东北非法盗采的.37立方米砂子于年7月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元。年9月9日,被告人吴某林主动上缴公安机关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吴某林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对被告人吴某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予以追缴,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05

年6、7月份,被告人郑某贵将位于丰南区小集镇北董庄村西(采伐迹地道路东西两侧)穆某春等村民的杨树共计0余株买下。同年10月,被告人郑某贵办理了该批杨树中株的采伐许可证(位于采伐迹地道路西侧)。年11月,被告人郑某贵将上述0余株杨树卖给蔡某宝等人,在双方签订买卖协议时蔡某宝方进行了录像和拍照,其现场照片显示上述采伐许可证复印件上采伐株数被人为修改为“1株”,协议签订后蔡某宝等人组织工人对采伐迹地道路两侧杨树采伐,案发时共计株杨树被砍伐,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采伐迹地道路东侧株杨树属于超出采伐许可证范围,超采杨树蓄积.立方米。

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贵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来源:唐山中院

编审: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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